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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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流程
审核流程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流程

一、受理

本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当日,招股说明书等预先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

二、审核机构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本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本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三、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本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人依照规定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一、受理

本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系统办理。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独立财务顾问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核机构审核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就审核事项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本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三、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委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审议意见。并购重组委要求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代表进行现场问询的,相关主体代表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并购重组委提出的问题。

本所结合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对上市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本所结合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同意重组上市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涉及股份发行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不涉及股份发行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落实并购重组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但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除外。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由本所提出反馈问题。


再融资审核流程

一、受理

本所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上市公司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当日,募集说明书等预先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

二、审核机构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问询。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上市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需提供保荐文件以及法律意见书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本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本所结合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直接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三、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上市公司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出具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上市公司依照规定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七、特别程序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规则(试行)》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事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审核意见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发现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明显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本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按照简易程序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